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跟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2598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跟基、许闪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昌敏、胡海涛代偿款140万元,并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14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郝跟基、许闪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