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2690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红鲤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强工程款2200元,赔偿租房损失1000元,合计3200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22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20元,被告淮北红鲤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详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