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效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03民初4769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程效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淮北市翠峰钢管出租搭设服务站支付租赁费485815.42元、违约金145744.63元;二、程效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淮北市翠峰钢管出租搭设服务站钢管14377.8米,如逾期不能返还,则赔偿淮北市翠峰钢管出租搭设服务站钢管损失287556元;三、驳回淮北市翠峰钢管出租搭设服务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8128元,由翠峰钢管服务站负担1178元,程效卫负担6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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