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1358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峰对2015年11月2日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贷款人)贷款7500000元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499989.84元及利息、罚息576496.05元(计算至2017年9月4日)和之后的利息、罚息(继续按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及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北口尊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8615元,由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