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4民初3041号 |
案号 |
(2022)皖0404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蕊、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大利退还货款23075元,并以230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王蕊、桂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