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银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2民初11554号
案号
(2018)苏1322执6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银钟、李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杰借款15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二、被告江苏亿丰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6元(原告已预交113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25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时间
2019-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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