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0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3民初1506号 |
案号 |
(2022)苏0923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国伟、胡小燕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121998.9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贷款利息1586.34元,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韩国伟、胡小燕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对被告韩国伟、胡小燕名下位于阜宁县益林中心商业街12幢803室不动产(不动产证明证书号为苏(2017)阜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5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6)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506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韩国伟、胡小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亦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国伟、胡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