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6085号
案号
(2022)苏0923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军、裴仁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294911.0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为5029.5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4911.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85%计算);二、被告金吉旗、宗玲玲对被告孙军、裴仁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吉旗、宗玲玲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军、裴仁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军、裴仁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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