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23民初4350号
案号
(2022)苏1023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永生、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借款本金270645.5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24598.51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17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钱通芳、李洪飞对被告于永生、李玉兰上述第一项判决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通芳、李洪飞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永生、李玉兰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保全费1996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于永生、李玉兰、钱通芳、李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