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伏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7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2民初86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3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文货款人民币327922.4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伏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文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张伏亮负担7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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