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1037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楷睿家装饰服务中心返还原告闵江水装修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闵江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13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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