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4********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2民初3446号 |
案号 |
(2022)苏0902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晓明、胡军、唐大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千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47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依法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唐晓明、胡军、唐大泽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缴的1012元由本院退回。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唐晓明、胡军、唐大泽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