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7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2民初18877号 |
案号 |
(2022)苏1322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顾子瑜(****年**月**日出生)随被告顾卫东共同生活,原告张婷婷自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300元至顾子瑜独立生活时止,以上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为: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的子女抚养费由原告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自2019年11月起以后的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三个月的28日前),以上子女抚养费汇入被告顾卫东的中国银行账户(户名:顾卫东,账号:6217856100077247101);三、原告可自2018年12月起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周六、周日)探望顾子瑜,原告可将顾子瑜带回原告处;四、夫妻共同财产:苏n83k38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归被告顾卫东所有,该车辆2018年12月份的按揭贷款由原告张婷婷负责偿还,2019年1月起以后的车辆按揭贷款由被告顾卫东负责偿还,待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条件成就时原告需协助被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该车辆的财产折价款;五、夫妻共同债务:除上述车辆按揭贷款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顾卫东负责偿还;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婷婷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