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3********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5044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4月26日被告焦杰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52349.55元、利息3565.6元、违约金28769.75元,被告焦杰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2021年7月15日前归还4000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每月25日前归还11000元,余款(以银行系统为准)于2023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焦杰于2023年1月25日前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0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焦杰于2023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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