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518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振、徐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麦提图尔荪〃托合提如则货款4779000元。【此款可汇至海安市人民法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014779;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以便本院转交】。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32元,减半收取22516元,由被告唐振、徐佳负担(被告唐振、徐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直接向本院缴纳)。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32元(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623263610013927052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