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4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8月22日为100万元,自2016年8月23日起以本金5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季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00元,由被告-19-季东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季东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