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鹏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5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3民初4100号
案号
(2022)苏0623执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鹏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79953.85元,按日计手续费1051.1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40元(计算至2021年5月4日),合计181445元;自2021年5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手续费,以179953.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9%标准继续计算;二、被告顾鹏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96元,由被告顾鹏举负担1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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