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8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3230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房悦琴借款1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房悦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严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