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8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2民初2416号 |
案号 |
(2022)苏0991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长春、孙玉珠股权转让款12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长春、孙玉珠支付律师费28万元;三、被告郭峥嵘、陈雨峰、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朱长春、孙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刘斌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12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00元,由被告刘斌、郭峥嵘、陈雨峰、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280元,由原告朱长春、孙玉珠负担12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斌、郭峥嵘、陈雨峰、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黄沙港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修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559329288N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射阳县大华渔港大酒店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