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2073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2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1009018.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09018.6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扬州市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管晓东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追偿部分,由被告王萍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6任;三、驳回原告扬州市振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4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管晓东负担87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管晓东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王萍对被告管晓东未能给付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