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69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4302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恢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为原告赵勇、李秀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勇、李秀娟逾期办理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4841.86元,并自2019年7月3日起按照房款582034元为本金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其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三、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勇、李秀娟契税、维修基金20702元,并按本金20702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自9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赵勇、李秀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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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正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6792069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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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发现之旅A-E幢E区2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