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8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56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常波、陈秋柳、刘平、刘莎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本息5037276.62元;二、被告陈占周、雍键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常波、陈秋柳、刘平、刘莎莎未能偿还的部分,各自对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三、被告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常波、陈秋柳、刘平、刘莎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违约金503727.66元;四、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即(2018)赣工商抵押渝市押字0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登记的机械设备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587元,由被告新余光大远航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常波、陈秋柳、刘平、刘莎莎承担,被告陈占周、雍键梅对上述被告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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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常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31474383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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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