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喜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6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1808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2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占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忠振赔偿款150,000元;二、被告薛喜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被告薛占华、薛喜江负担1,425元,1,663元退还原告刘忠振;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薛占华、薛喜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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