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文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4********1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04民初1621号
案号
(2022)辽1004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文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坦工资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高文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程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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