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EN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3475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亮亮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终止;二、安徽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亮亮、吴芳芳装修款38934.5元及相应违约金(以3893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王亮亮、吴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评估费2000元由安徽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江为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21MA2TUNEN0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濉溪县濉溪镇华立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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