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龙脊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1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民终1108号 |
案号 |
(2022)皖0621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二、安徽省龙脊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赵功民77671元;三、驳回安徽省龙脊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1元,由赵功民负担2569元,安徽省龙脊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赵功民负担50元,安徽省龙脊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8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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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33668710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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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南侧兴旺巷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