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怀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1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涂怀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涂攀货款34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涂怀海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4104143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