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3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泰兴执字第1640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恢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永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永志借款28300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其他费用3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时将1720元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