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2420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邵兰萍人民币397133.33元及利息(利息以148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820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兰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620元,共6270元(原告邵兰萍已预交),由原告邵兰萍负担374元,由被告王超负担5896元。—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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