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5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300号
案号
(2022)皖0302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杭、杨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岩营业款、风险抵押金合计89119元及利息(以89119元为基数,按每日0.03%计算,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02元,由被告周杭、杨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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