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明智车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8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10625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1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扬州明智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圣大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模具开发费用339577.15元;二、限被告扬州明智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圣大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915.43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圣大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2.3元,财产保全费2588.2元,合计6340.5元,由原告东莞市圣大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85元,由被告扬州明智车业有限公司负担6263.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2355933428XT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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