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新民初字第00666号 |
案号 |
(2022)苏1182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准予原告朱敏与被告梅丽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朱昱梦随被告梅丽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原告朱敏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自2015年5月起至小孩朱昱梦年满18周岁止;2015年度原告朱敏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6年起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3、被告梅丽婚前财产福特牌福克斯型号轿车(车牌号为苏lh5046)一辆,归其所有;4、坐落在三茅镇丽景花园2幢501室商品房一套由原、被告各半所有;5、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清偿;6、离婚后,被告梅丽的居住自行解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