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7********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2)苏0105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彩芸借款本金1936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9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跃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温彩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计建国、王跃年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