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计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7********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2489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彩芸借款本金1936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9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跃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温彩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计建国、王跃年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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