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1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9443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苏州市费欧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沣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j20201231);二、被告南京沣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费欧索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4250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刘军对被告南京沣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7-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市费欧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6,减半收取计6113元,保全费4815元,合计10928元,由被告南京沣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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