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计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4692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计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545.9元,支付利息4812.21元、罚息2997.08元、复利686.6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计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王计飞体育用品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被告王计飞、南京市雨花台区王计飞体育用品店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雨花台区王计飞体育用品店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16k7g的迷你牌小型轿车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被告王计飞、南-4-京市雨花台区王计飞体育用品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