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3********2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130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4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丽、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永超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丽、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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