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7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6783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1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6858.94元,本息合计4166858.9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王平对被告丹阳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8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67元,由被告丹阳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太平化工有限公司、王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