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480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截止2021年1月26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本金98493.7元、利息6156.72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06650.42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27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按合同约定计算透支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