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6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277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1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借款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按年利率0.0435计算)、逾期罚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0.06525计算)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杨小刚、纪国云、杨小成、纪国余、包志平对被告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杨小刚、纪国云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金鼎名称2幢404室不动产及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学府雅居c幢902室、c幢903室、c幢905室、b幢商业02室、b幢商业05室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号:苏(2016)如皋-9-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77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扣除第一顺位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在抵押范围(详见编号为皋商银【2016】第07261515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15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653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5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57344067C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兴园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