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5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1民初2449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3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维彬劳务工资款22800元,款项汇入吴维彬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前湖支行帐户,帐号6217002020065857294;二、被告朱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劳务工资款26110元,款项汇入张涛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帐户,帐号6228480429030205471;三、被告朱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劳务工资款10640元,款项汇入张勇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帐户,帐号6228480427982774379;四、被告朱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原告戴建忠劳务工资款19090元,款项汇入戴建忠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帐户,帐号6217001270000625386;五、驳回原告吴维彬、张涛、张勇、戴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292元,被告朱伟负担17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0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