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1207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2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本金71572.08元、利息7182.506元(利息计算2021年2月21日)及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振宇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张振宇、被告江苏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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