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3民初1390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昌辉、朱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6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10日的利息为21500.4元;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886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昌国、陈尚干对上述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昌国、陈尚干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昌辉、朱建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昌辉、朱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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