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5315号
案号
(2022)苏092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顾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671.71元并承担利息(截止2021年7月9日,利息为1620.34元;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671.71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0.05%计付利息)及费用2178.89元,但利息及费用2178.89元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柏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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