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支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2********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6593号 |
案号 |
(2022)苏0111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茂英、刘香霞、刘香凤、刘香锋、刘香兰59382.7元;二、驳回原告田茂英、刘香霞、刘香凤、刘香锋、刘香兰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支付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