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玉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8********4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1978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3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玉奎、李文芹共同偿还原告陈金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金松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元,保全费2013元,合计7793元,由被告颜玉奎、李文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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