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彩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5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2868号
案号
(2022)辽1021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彩霞、姚奎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杨春岐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第一笔按本金20,000元从2020年8月3日起;第二笔按本金50,000元从2020年12月29日起;第三笔按本金100,000元从2021年2月20日起;第四笔按本金50,000元从2021年4月10日起,以上四笔利息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如月息1.5分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按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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