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5316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司业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利息2371.1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45%,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周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司业祥、周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