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223********1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刑初294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红与其他责任人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41489.5元(详见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及退赔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优先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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