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7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1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2)苏0111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国水保证金50000元、装修及采购设备费65500元,合计115500元。二、被告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国水违约金27000元。三、被告代林林对被告薛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0元,已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薛辉、代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