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2)苏0903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善军返还73094元,并承担从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人唐平对其中的5604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吴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善军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吴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元,财产保全费1081元,合计3625元,由原告吴善军负担1040元,由被告吴玉林负担2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